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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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關於本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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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閱覽須知
  •   1.

    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服務讀者、維持圖書館閱覽環境,特定訂本須知。

      2.

    飲料、食品、爆裂物、違禁品、寵物及潮溼之雨具等不得攜帶入館,必要時本館有權要求讀者於出入時接受檢查。

      3.

    自修室及各閱覽室自由入座,不得預佔座位;讀者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,本館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。

      4.

    進入本館應衣履整潔、保持肅靜,不得有穿著拖鞋、赤腳、吸菸、飲食、睡覺、高聲談笑、嚼食檳榔、隨地吐痰、亂拋紙屑及其他不當之行為。

      5.

    年齡未滿六足歲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,以維護其安全。

      6.

    各閱覽室陳列之書刊,讀者可自行取閱,閱畢後請放回原處。

      7.

    書刊請加愛護,如有遺失、污損、圈點、評註等情事,須照規定賠償。

      8.

    請遵守公德、愛護公物,如有破壞設施、竊取公物等情事,一經發覺,即依法辦理。

      9.

    凡不遵守本須知,且不接受工作人員勸告者,暫停其閱覽權利。

      10.

    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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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借書證申請須知下載借閱申請書(word檔48K)﹞ ﹝下載借閱申請書(PDF檔88K)
  •    

 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修正

      1.

    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使借閱證申請程序有所遵循,特訂定本須知。

      2.

    申請借閱證請持下列物件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辦理:

        (1) 國民身份證、駕駛執照或戶口名簿正本;外籍人士或僑生以護照代之;大陸人士則以居留證代之。
        (2) 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申請單」乙份,請詳實填妥。
      3.

    申請借閱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,除直系親屬或配偶外(須出示證明文件),不得委託他人代辦,十二歲(含)以下兒童,須有家長簽署同意。

      4.

    持證者基本資料如有變更,請到館更正。若借閱證遺失,請儘速到館註銷。

      5.

    本借閱證永久有效,請持證人妥為保存,並不得轉借他人使用。如轉借他人使用,或遺失未到館辦理註銷,致被冒用情事,所生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。

      6.

    借閱證若遺失或污損程度嚴重,得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申請補(換)發新證,每年以二次為限。

      7.

    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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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圖書借閱辦法
  •   1.

    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培養讀書風氣,便利讀者借閱圖 書,特訂定本辦法。

      2.

    讀者應憑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」,由本人親自辦理借書手續。

      3.

    凡本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,如參考書、鄉土資料、輿圖資料等,限 於館內閱覽,讀者不得要求借出。

      4.

    借閱圖書總數以五冊為限,借期十四天,期滿前得親自到館或電話辦理 續借一次,則借閱期限自續借日起算十四天止。當天歸還之圖書,當天不得借閱。

      5.

    歸還寬限期三天(到期日當天開始計算),寬限期間歸還不予停借處分; 逾期歸還超過四天(含)以上者,按實際逾期天數計算,每一冊書每逾期 一天即停止借閱權利一天。當天借閱之圖書,當天不得歸還。

      6.

   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或遭停借處分之讀者,全面凍結其借閱權利,借 閱權利凍結期間,於本縣十四所公共圖書館均不得借閱圖書資料。

      7.

    圖書應加愛護,如有損毀、圈點、評註、遺失等情形,應照本館館藏資 料汙損遺失賠償辦法規定賠償。

      8.

    讀者借閱圖書時,應親自檢閱,遇有損毀、圈點、評註等情事,得向工 作人員聲明。

      9.

    借出圖書,遇本館因公務需要急需收回時,應於接到通知當日起,兩日 內歸還。

      10.

    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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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圖書污損遺失賠償辦法
  •   1.

    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維護館藏資料之完整,發揮館藏資料之最高效用,特訂定本辦法。

      2.

    凡讀者外借本館館藏資料,如有遺失、損毀、圈點、評註等情事時,應持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」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辦理賠償手續。

      3.

    汙損或遺失之館藏資料,應由讀者自購題名、出版者、版本等完全相同之新資料賠償之;若無法購得,則依下列標準辦理估價後,償付現金委託本館代為購買;若本館亦無法購得同版本資料償還時,得購等值之資料抵補。

       

    (1)

    根據本館所載價格之三倍計價。
       

    (2)

    所有非價購資料(交換、贈送、寄存等),如該資料已標示定價,則比 照前項標準計價;若該資料未標示定價,則中文資料每件一律以新台 幣伍佰元計價,外文資料每件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。
       

    (3)

    遺失資料如為整套資料中之一件,如套書之單本、資料之附件等,而 該資料無法零購時,則以整套資料計價賠償。
      4.

    賠償款項應一次繳清,未繳款前,本館得全面凍結讀者於本縣十四所公共圖書館借閱圖書資料之權利。

      5.

    本辦法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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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圖書損贈處理辦法
  •   1.

    圖書捐贈應符合下列原則:

        (1) 新書最佳。
        (2) 提供捐贈之圖書須為圖書館館藏從缺或不足者。
        (3) 提供捐贈之商業、電子計算機、資訊管理、法律等相關類別圖書以近三年出版者為原則。
        (4) 捐贈之圖書點收時,由承辦人員審閱其內容,認定內容健康適用,始辦理收入登記。
        (5) 下列所列圖書本局不予典藏:
          a. 中小學教科書:國立編譯館暨其它出版社所編印之教科書(含高職用書)。
          b. 九十年以前出版之大專用書、公職考試用書。
          c. 各級學校升學參考書。
          d. 宣傳性出版品,宗教性、政論性之宣傳品。
          e. 違反出版法之圖書。
          f. 圖書污穢破損者。
          g. 贈送書刊不符著作權法及版權相關法令規定者。
          h. 塗畫、水漬及破舊已不堪使用書刊。
          i. 內容已失時效性,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。
      2.

    捐贈者捐贈書刊資料前請先與承辦單位聯絡,如能提供清單(包含 : 書名、作者、出版者及出版年),並註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,可縮短作業時間。

      3.

    贈送書刊之典藏單位及其陳列、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,得由本館全權處理,捐贈者不得指定。

      4.

    民眾贈書請留您的大名及住址,方便本局寄感謝函給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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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資訊檢索區使用須知
  •    

   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9 日核定實施

      1.

    一樓資訊檢索區(以下簡稱本區)為服務使用者,維持本區之使用環境,特訂定本 須知 。

      2.

    本區電腦供民眾免費使用,如需列印,黑白每張收費2元,採自助投幣式(可找零),請於列印前先至櫃台旁列印機投幣;彩色每張收費6元,列印前請事先告知櫃台人員。

      3.

    本區每次使用前請持本人借閱證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、駕駛執照等)至櫃台登記使用。

      4.

    兒童室電腦檢索區使用完畢後請將IC卡歸還櫃台,如未立即歸還者,依本 須知 停止借閱權十天,若經催繳仍未歸還者,停止借閱權三個月。

      5.

    本區每位使用者每次使用時間為三十分鐘,但如無人等待可繼續使用。兒童室電腦檢索區請拔卡後至櫃台將卡片歸零,重新計算使用時間。

      6.

    本區使用者中途離開或未按時上線超過五分鐘,視同棄權。

      7.

    使用本區電腦禁止以下行為:

        (1) 玩遊戲
        (2) 畫面有不適當於圖書館出現之內容或圖片者。
      8.

    凡不遵守本須知,且不接受工作人員勸告者,暫停其使用權利 。

      9.

    本 須知 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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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影印機使用
  •   1.

    設有投幣式影印機及兌幣機,讀者可依需要選擇A4、B4、A3等三種不同規格之紙張,若有任何操作問題, 請向服務人員洽詢。

      2.

    影印時請愛護圖書資料,勿任意摺疊,並請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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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電腦教室使用管理辦法
  •   1.

    新竹縣文化局設置電腦教室,以提供全民資訊教育、提昇民眾資訊素養為目地。

      2.

    上課開放時間:每天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(一般民眾不得入內)。

      3.

    非本局舉辦之教育訓練得以申請方式商借使用,場租及清費以時計,每小時一千元整(政府公務單位得減半),不滿一小時以小時計。

      4.

    商借使用電腦教室機關團體,應約束電腦使用者,依正確操作步驟執行開機關機動作,必要時得請服務人員協助。

      5.

    除依上述第四項操作所指定軟體外,不得任意灌入無關之應用軟體,違反者,經服務人員勸導不聽,即請離席並取消使用權利。

      6.

    利用電腦從事不當行為或私自拷貝具有著作權軟體或資料,應自負法律責任。

      7.

    使用本電腦教室軟硬體設備,務必愛惜,若有污損或其他違法情事而損壞者,應照價賠償。

      8.

    進入電腦教室應衣著整齊,禁止穿拖鞋、吸菸、吃零食、帶飲料(水杯)和睡覺,並隨時保持室內安靜,違反本要點者,如經規勸無效,即請離館並取消借閱權利。

      9.

    本要點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,修定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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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竹縣文化局圖書館圖書預約須知
  •    

   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核定實施

      1.

    凡持有「新竹縣公共圖書館」借閱證者,只要借閱證無任何違規或逾期之情形,均可申請本館圖書資料線上預約服務。

      2.

    預約圖書資料請至網站 library.hchcc.gov.tw 「館藏查詢系統」預約,本館不接受電話或其他方式預約。

      3.

    讀者預約僅限本館借閱中之圖書,但不可預約本身尚在借閱中的資料,每件圖書資料只限五人預約。

      4.

    每張借閱證之預約冊數(含期刊、視聽資料),以五冊(件)為限,且同一冊書不得連續預約。

      5.

    預約有效期限為六十天,所預約之圖書資料如超過預約有效期限未被歸還,系統會自動取消預約紀錄,請讀者重新預約。

      6.

    預約圖書資料到館,將以電子郵件通知,讀者電子郵件如有異動,應立即上網更新,以免延誤通知預約圖書資料到館時間而影響優先借閱權利。

      7.

    預約圖書資料到館後保留期限為七日,由被預約的圖書資料歸還後翌日起計算。七日內欲取消預約圖書,應立即電話向本館回覆取消。超過期限未至本館辦理借閱手續者,取消該次預約借閱權利。

      8.

    讀者申請預約,超過期限未至本館辦理借閱手續,累計三次以上,停止其預約權利半年。

      9.

    預約圖書資料尚未到館前,如欲取消預約,請至網站上「讀者資料查詢」進行取消。

      10.

    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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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自修室使用須知
  •    

   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核定實施

      1.

  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服務讀者,維護良好自修環境,特訂定本須知。

      2.

    自修室平日自由入座,不得預佔座位;週六、日採發號碼牌,讀者須排隊領取號碼牌入座。

      3.

    進入自修室應保持安靜,不可有吸菸、飲食、高聲談笑或其他影響自修之行為。

      4.

    本局將不定時巡館, 離座逾一小時未歸者,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。

      5.

    貴重物品或書包、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局不負賠償之責。

      6.

    遇緊急事件時,請連絡自修室值勤人員或圖書館一樓櫃台人員處理,閉館時請連絡本局服務台。

      7. 凡不遵守本須知,且不接受工作人員勸告者,本局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館;情節重大者,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。
      8. 本須知經本局局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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